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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甲、杨某某诉康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康某甲
杨某某
孟彦令(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
康某乙
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康某甲。
原告杨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孟彦令,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乙。
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甲、杨某某诉被告康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甲、杨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甲、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康某甲、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甲、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康某甲、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梅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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