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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丽娜

书记员: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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