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康某某与平山县平山镇孟某某村民委员会、石某某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晓敏,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平山镇孟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龙海,村主任。
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孟某某村。
被告:石某某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习军,经理。
住所地:平山县城万寿路兴达小区1号楼。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尤跃龙,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平山县平山镇孟某某村民委员会、石某某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二被告按照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履行交付原告房屋。后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协议书所列给付原告房屋的㎡数406.3㎡,每㎡按照3400元计算,二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回迁安置房款1381420元,二被告不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变更后的请求不予审理。原告康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史增中

书记员:李英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