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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李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彬。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李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康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铁山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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