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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彬。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李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康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铁山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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