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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苏州)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冠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苏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薛光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倩,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冠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旭,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01日受理了原告康某(苏州)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冠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冠欣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康某(苏州)食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4,312.30元、利息2,854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000元,合计138,166.30元,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36元、财保费1,208元,合计2,744元,由被告上海冠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所负之款于2019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康某(苏州)食品有限公司。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孙瑜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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