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上海)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敏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豪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肖论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某某(上海)油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豪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洪一帆
书记员:顾鸣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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