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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上海)油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豪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上海)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敏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豪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肖论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某某(上海)油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豪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洪一帆

书记员:顾鸣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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