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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明某与哈尔滨尼尔物流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明某,男,1970年2月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惠琳,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峰,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尼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快递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负责人:高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婷婷,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然,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明某与被告哈尔滨市尼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快递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0月25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明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明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康明某负担。

审判长 刘欣欣
审判员 张晨明
人民陪审员 夏琼

书记员: 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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