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
李宝友(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
尹某某
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友,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963.00元),退还原告康某某963.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963.00元),退还原告康某某963.00元。
审判长:马国峰
书记员: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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