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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康某某
李宝友(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
尹某某

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友,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963.00元),退还原告康某某963.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963.00元),退还原告康某某963.00元。

审判长:马国峰

书记员: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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