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
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穆金海
申请人: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穆金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申请人康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穆金海驾驶的冀H80067号重型自卸货车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扣押。
担保人周殿祥以其所有的京P177J1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穆金海驾驶的冀H80067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及其行驶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穆金海驾驶的冀H80067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及其行驶证。
审判长:司利国
书记员: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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