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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马某某、崔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极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仑楚,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才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崔某某、张才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祝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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