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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闫爱军,男,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闫随雨,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077452-4
住所地:平山县岗南镇
法定代表人封习江,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勇、刘新会,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平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4日作出(2016)冀01民终14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原告在平山县岗南镇王常峪村东经营煤炭。2008年6月18日,根据县委县政府“三年大变样”实施方案要求,为整治环境,平山县岗南镇政府与原告就煤场整治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一、乙方(原告)同意拆迁清理违约岗南镇王常峪村处煤场一处;二、乙方同意在2008年6月20日前完成场内存煤及所有附着物清理工作并恢复地貌,逾期场内存物及所有附着物视为遗弃不要,由甲方(被告)自行处理;三、根据政策,甲方需支付乙方奖励等款项合计176490元,详见结算单(梁文平:房屋面积388,补偿金额77600元;围墙400,补偿金额20000元;土地48,复耕费金额72000元;道路1.26,复耕费1890元;地磅补偿金额5000元;合计176490元)。四、乙方在规定时间完成清理和地貌恢复工作后,申请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甲方应将奖励等款项支付乙方,若逾期不能及时兑现,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违约损失。五、乙方领取甲方奖励等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阻挠干涉甲方组织实施的耕作、绿化、施工等事宜,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六、乙方所拆除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及土地若有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完成了拆除、清理和地貌恢复工作,被告于2008年11月支付原告102600元,剩余73890元(复耕地和道路复耕费)一直未付。由于岗南镇政府多次更换,原告多次找岗南镇政府领导索要,均未果。
另查明,2009年平山县煤炭管理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已将煤场整治款项全部拨付给被告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
重审中查明,时任岗南镇武装部长王新壮录音资料证明,原告复耕后,王新壮等三人到现场进行了复耕验收,双方因复耕面积发生争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支款情况、煤场整治协议情况表、煤炭管理办公室给岗南镇政府的转账票据、证人刘某出庭证言、被告提交的煤场整治协议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2008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的煤场整治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自愿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原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了拆迁、清理义务,被告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辩称的原告因无复耕而拒付复耕费的主张,原告予以否认,并提供了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已经复耕。同时,原、被告煤场整治协议书明确约定,乙方(原告)完成整治和地面恢复工作后,申请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甲方应将奖励等款项支付乙方。被告派出三名工作人员对复耕土地进行验收,双方仅对复耕面积发生争议,并非对复耕质量提出异议,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奖励款。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被告岗南镇政府多次更换领导,原告数次找镇政府领导,解决未果情况下,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再次找岗南镇政府,并在被告财政所复制了相关证据,据此,原告追索该款项,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康某某剩余煤场整治款73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洁 审判员  梁霞 陪审员  赵蕾

书记员: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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