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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军、白金霞诉龙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康志军
白金霞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龙海波

原告康志军,农民。
原告白金霞,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波,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志军、白金霞与被告龙海波、周海涛、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志军、白金霞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海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志军、白金霞撤回对被告龙海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志军、白金霞撤回对被告龙海波的起诉。

审判长:卢山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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