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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保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康某保
望露(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
温楚峰(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原告康某保,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望露,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企业负责人王明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楚峰,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保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康某保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保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保撤回起诉。

审判长:朱振宇

书记员:汪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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