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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
审判员 魏 娜
书记员:柴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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