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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

审判员 魏 娜

书记员:柴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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