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
周新文(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饶某县饶某镇镇北村村民委员会
姜笑雨(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新文,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某县饶某镇镇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潘立仁,镇北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笑雨,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饶某县饶某镇镇北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饶某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饶某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饶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饶某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饶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立波
审判员:薛龙
审判员:杨志超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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