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楼,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寿县。被告: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康某某、康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康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风英
书记员:翟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