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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康某某、康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楼,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寿县。被告: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康某某、康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康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风英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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