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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岱(苏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燊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岱(苏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丁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上海燊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宋军明。
  原告康岱(苏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燊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去向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岱(苏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燊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法定代表人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工程项目资金周转所需,陆续向原告借款合计本金3,00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后被告失去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生意所需分别于2012年12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于2013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于2013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并于2012年12月14日、2013年1月18日分别出具借条一份,于2013年1月17日出具收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现因被告法定代表人被列失信人员名单,且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还款付息。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2年12月14日、2013年1月18日的借条各一份、2013年1月17日收条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三份、催款函及快递单各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诸多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恪守履约,被告理应承担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燊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岱(苏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之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上海燊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卫莲

书记员:金立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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