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
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王志群(秭归县茅坪法律服务所)
原告康某。
委托代理人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志群,秭归县茅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康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康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原告康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该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4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宋某某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同日向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局协助查封宋某某坐落宜昌市伍家岗区合益路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被告宋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908-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宋某某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90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现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宋某某坐落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合益路房产的查封。
原告康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康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原告康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该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4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宋某某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同日向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局协助查封宋某某坐落宜昌市伍家岗区合益路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被告宋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908-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宋某某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90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现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宋某某坐落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合益路房产的查封。
审判长:鲁华强
书记员: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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