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
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王志群(秭归县茅坪法律服务所)
原告康某。
委托代理人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志群,秭归县茅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4年7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康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康某负担。
审判长:鲁华强
书记员: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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