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廷,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李建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康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英
书记员: 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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