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上海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旻,上海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喜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博侠。
申请人康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喜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康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喜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喜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沈佳越 邹瑞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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