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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前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苑海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
原告康前进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吴 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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