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明,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0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顾玉娟
书记员:李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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