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佩章,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明,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林佳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被告林某、被告林佳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现原告康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钱 洁
书记员:瞿思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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