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
玉某县林业局
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
冯小光
单宝辉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白浩锋
原告:康某,农民。
被告:玉某县林业局,住所地玉某县玉某镇无终西街。
代表人:王慎勇,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人保财险玉某支公司),住所地玉某县城西大街919号。
代表人:赵杰,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小光,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单宝辉,农民。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安邦财险唐山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81号天元大厦四层。
代表人:赵向东,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浩锋,1986年8月6日,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玉某县林业局、人保财险玉某支公司、单宝辉、安邦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已预交)。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玉某县林业局、人保财险玉某支公司、单宝辉、安邦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杨春艳
书记员:单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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