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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与玉某县林业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康某
玉某县林业局
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
冯小光
单宝辉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白浩锋

原告:康某,农民。
被告:玉某县林业局,住所地玉某县玉某镇无终西街。
代表人:王慎勇,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人保财险玉某支公司),住所地玉某县城西大街919号。
代表人:赵杰,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小光,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单宝辉,农民。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安邦财险唐山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81号天元大厦四层。
代表人:赵向东,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浩锋,1986年8月6日,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玉某县林业局、人保财险玉某支公司、单宝辉、安邦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已预交)。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玉某县林业局、人保财险玉某支公司、单宝辉、安邦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杨春艳

书记员:单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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