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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某甲镇某甲村村民委员会、康某某某甲镇某甲村全体村民与康某某某甲镇人民政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康某某某甲镇某甲村村民委员会
黄建林
康某某某甲镇某甲村全体村民
康某某某甲镇人民政府
冀维品
张志军(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康某某某甲镇某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康某某某甲镇某甲村。
负责人赵胜林,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建林,系村党支部书记。
原告康某某某甲镇某甲村全体村民。
诉讼代表人林吉,农民。
诉讼代表人马兵,农民。
被告康某某某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康某某某甲镇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袁军,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冀维品,系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某某某甲镇某甲村村民委员会、康某某某甲镇某甲村全体村民诉被告康某某某甲镇人民政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康某某某甲镇人民政府占有康某某某甲镇某甲村耕地1221亩是依据“某乙镇某乙村五千亩林草共围工程管理办法”,林草共围工程是在镇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某乙镇六个行政村、八个自然村投工、划地、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该管理办法规定工程由某乙镇统一组织管理、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生产、统一进行收益分配。现二原告起诉被告非法侵占其耕地并赔偿经济损失,其二者间不是平等主体间的诉讼,不符合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某乙镇某乙村五千亩林草共围工程管理办法”制定于1987年,该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属于政府行为。综上所述,原、被告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51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康某某某甲镇人民政府占有康某某某甲镇某甲村耕地1221亩是依据“某乙镇某乙村五千亩林草共围工程管理办法”,林草共围工程是在镇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某乙镇六个行政村、八个自然村投工、划地、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该管理办法规定工程由某乙镇统一组织管理、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生产、统一进行收益分配。现二原告起诉被告非法侵占其耕地并赔偿经济损失,其二者间不是平等主体间的诉讼,不符合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某乙镇某乙村五千亩林草共围工程管理办法”制定于1987年,该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属于政府行为。综上所述,原、被告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51元,免收。

审判长:曹志平
审判员:谷海豹
审判员:王小丹

书记员:赵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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