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张某某保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康某某张某某保平村。法定代表人:梁占荣,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清,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某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石某镇马路街。法定代表人:黄新民,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某建安总公司康某协鑫一期20兆瓦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康某某张某某保平村哈咇嘎自然村。负责人:尚宝威。
康某某张某某保平村民委员会与四川省岳池县石某建安总公司、四川省岳池县石某建安总公司康某协鑫一期20兆瓦工程项目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康某某张某某保平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某某张某某保平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
审判员 韩丽佳
书记员:杜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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