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康某某张某某保平村民委员会与四川省岳池县石某建安总公司、四川省岳池县石某建安总公司康某协鑫一期20兆瓦工程项目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张某某保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康某某张某某保平村。法定代表人:梁占荣,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清,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某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石某镇马路街。法定代表人:黄新民,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某建安总公司康某协鑫一期20兆瓦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康某某张某某保平村哈咇嘎自然村。负责人:尚宝威。

康某某张某某保平村民委员会与四川省岳池县石某建安总公司、四川省岳池县石某建安总公司康某协鑫一期20兆瓦工程项目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康某某张某某保平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某某张某某保平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

审判员  韩丽佳

书记员:杜建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