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云,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康某某张某某保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清宽,系该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贵,康某某张某某纪检书记,该村包村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龙,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宣化区。
康某某张某某保平村民委员会与吴某某、王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2018年1月22日,被告吴某某对原告康某某张某某保平村民委员会提出反诉。2018年4月7日,反诉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2106.2元,减半收取计6053.1元,由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培德
审判员 彭秋红
审判员 杨海林
书记员:赵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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