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康某某南环路东瑞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亚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夏利,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成人,汉族,市民,现住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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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培德
书记员: 陈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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