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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赵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康某某康保镇南环路东端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亚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康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康保医院内科医生,现住康某某。

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赵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清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因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依法扣除审限。原告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清波

书记员:邢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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