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康保镇南环路东端路北。法定代表人刘亚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丽,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成人,汉族,市民,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后按其再次提供被告的地址仍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培德
书记员:赵尚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