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康某某康保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亚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夏丽(系该公司职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康某某。
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雪平
书记员:郎妍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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