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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康某某康保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亚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夏丽(系该公司职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康某某。

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康某某天润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雪平

书记员:郎妍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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