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丰远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康某某土城子镇土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郭亚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明,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丽琴,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张某某华某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市府东大街6号宏昌馨园小区9号楼4单元5层401、501室。
法定代表人:田美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丰远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张某某华某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丰远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某某华某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时信通
书记员: 郭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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