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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康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吴瑞海,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晓艳,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康振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系被告康某某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康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康某某就原告康某某作为本案证据的三集建(宅)字第19-1234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该权证。该行政案件本院已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因本案审理应以该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石少林

书记员:刘晶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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