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吕剑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统一社会代码:91230100X06100651X(1-1)委托代理人李柏涛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红岸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和平路81号1层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红岸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75元,减半收取447.37元,由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英飞
书记员:任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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