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合,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康某薇与被告田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康某薇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薇撤诉。案件受理费6569.2元,减半收取计3284.6元,由原告康某薇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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