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磐旭物联网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博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林,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军,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贝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利峰,董事长。
原告康某磐旭物联网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贝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康某磐旭物联网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康某磐旭物联网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磐旭物联网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917.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17.34元,由原告康某磐旭物联网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归 鸿
书记员:张 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