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齐国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
原告康某与被告齐国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国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现持“今借康某现金捌仟元整(8000元)每个月还2000元,4个月还清(5、20开始)。齐国平,2016.5.7”的借条,要求被告齐国平偿付借款8000元。
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在《法制日报》上刊登了向被告齐国平送达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的公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8000元有相应的证据可证,被告也未提出异议,予以认定。被告应及时偿付原告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齐国平偿付原告康某借款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齐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淑魁 审 判 员 何海源 人民陪审员 马晓伟
书记员:韩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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