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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户籍地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恺,河北君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希华,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伟,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康某某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超

书记员: 王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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