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雁、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保定白沟福镇家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白沟镇第一街8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伟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崔某某、保定白沟福镇家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康某某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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