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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赵春华、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红刚,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春华。
被告刘某某。
被告王颖。
被告赵某。
法定代理人王颖,系赵某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赵春华、刘某某、王颖、赵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侯海水负担。

审判员  李赟

书记员: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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