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
康某某
王东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康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康某某,隆化县旧屯乡神树沟村016号。
委托代理人:王东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康某某健康、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文福
书记员: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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