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庭瑞集团有限公司与宋某和、湖北康某生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庭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明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湖北康某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永红村张家岗82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性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芝,湖北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庭瑞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和、湖北康某生态园有限公司、陈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照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庭瑞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明红及被告陈性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和、湖北康某生态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被告宋某和向原告庭瑞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被告宋某和今借到原告庭瑞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整,承诺于2017年7月5日前全额归还。2016年7月7日被告陈性华书面承诺为被告宋某和上述200万借款作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6年7月28日,原告将200万打入被告宋某和指定的湖北康某生态园有限公司账户。2017年3月24日,被告宋某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被告宋某和以其设立的、持股100%的湖北康某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资产担保偿还20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宋某和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湖北康某生态园有限公司、陈性华未履行担保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上载明被告宋某和承诺于2017年7月5日全额归还,故该笔借款还款时间为2017年7月5日。原告诉求被告宋某和偿还200万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性华、湖北康某生态园有限公司均为被告宋某和200万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可以要求以上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被告陈性华、湖北康某生态园有限公司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庭瑞集团有限借款20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康某生态园有限公司、陈性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宋某和、湖北康某生态园有限公司、陈性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照银

书记员:肖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