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庞春,现住肇东市南八道街。
委托代理人张超,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照,现住肇东市。
再审申请人庞春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庞春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王某照与案外人李相国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被申请人王某照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被申请人王某照未答辩。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庞春在承包期间只有耕种经营的权利,没有再流转权利,但申请人庞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王某照同意又将其承包土地转包他人耕种,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故申请人庞春的申请证据不充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庞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辉 审 判 员 王 鹤 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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