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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月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庞某某一
张建华(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原告:庞某某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法定代理人:庞某某二(原告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王小刚,职务,总经理。
原告庞某某一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庞某某一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一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某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一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某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祖惠

书记员:王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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