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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倪某某与唐锦标、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大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明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锦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庞某某、倪某某与被告唐锦标、沙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6月14日,原告庞某某、倪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锦标、沙某某的起诉,且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庞某某、倪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袁建平

书记员: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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