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志,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雄县。被申请人:周国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申请人庞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郭微、周国生共有的座落于白沟镇梧桐苑小区5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自2018年月6日至2021年2月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毁损、更名。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庞某某、李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审判员 姜静
书记员: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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