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新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第三人: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宋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宋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树华,该村委会主任。
庞某某与庞新年、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宋营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庞某某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邢雪冰
书记员: 封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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