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秋月,女,汉族,1995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被告:唐山市古冶区钢城汽车队,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唐山广信实业有限公司(唐家庄矿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洪涛,该公司合伙人。
被告:刘立生,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贾振伟,男,住唐山市滦南县。
被告:华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欣凤里鹭港701702底商2-2C-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范井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淘,该公司职员。
庞秋月与刘立生、唐山市古冶区钢城汽车队(以下简称钢城汽车队)、贾振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庞秋月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秋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庞秋月负担。
审判员 许彩霞
书记员: 刘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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