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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慧,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桥西区自强路6号人保大厦。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苏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庞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郝某某、苏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庞某某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郝某某、苏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某对被告郝某某、苏峰的撤诉申请。

审判员 张志琪

书记员: 李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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